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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离婚的法律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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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离婚的法律划定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8/8/22 10:45:00
    文章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武士的配偶要求仳离,须的武士赞成,但武士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役武士的配偶要求仳离,须的武士赞成,但武士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一)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武士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的规定及武士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伉俪情感分裂的景象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行家庭暴力或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总政治部《部队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现役武士仳离,该当严峻稳重,不得违背国度法令和部队规律,不违反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规定: "现役武士申请仳离的审批法式,权限与申请成婚沟通。

        

    团级以上单元政治构造出具赞成仳离的证实时,应要求仳离两边具名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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