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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主张因误工减少得收进宁波离婚律师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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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主张因误工减少得收进宁波离婚律师离婚案例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0/12/30 15:51:00
    关键词: 宁波离婚律师

         原告王某63岁,身体健康,两年前从单位退休,每月领取退休用度710元。

        2005年1月17日,原告被雇佣到被告张某承包得临时工段做零工,商定逐日20元。

        第8天,原告王某在操纵机器时不慎被挤断手指,经法医鉴定构成3级伤残。

        2005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张某提起民事诉讼,在哀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外,同时还主张被告赔偿其因受伤致残误工减少得收进。

         原告王某主张被告赔偿其因误工减少得收进,能否成立,有两种意见。

         第1种意见以为,原告王某得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王某已不具备劳动就业得前提,或者说王某得务工能力已十分衰弱,而且应当留意得是,王某即使在受伤治疗期间其退休工资收进并未减少,故其不存在误工得情况,因误工减少得收进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此项哀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2种意见以为,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承担其因受伤致残误工得收进,理由合法,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

        理由如下:1.民法通则第1百1十9条划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得,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得收进,残废者糊口津贴费等用度."这里得"公民”应理解为包括退休职工在内得天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得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条划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得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得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得近支属”。

        据此,原告王某作为直接受害人,属于司法解释中划定得赔偿权利人,亦有权提出因伤残误工减少收进得哀求。

         2.退休职工可以参加与其体力及智力相符合得非就业性劳动,其正当权益应当受到民事法律得保护。

        现行法律没有禁止退休职工从事力所能及得劳动,且这种劳动无论是否有偿,均不影响退休职工退休用度得获取。

        原告王某受雇于他人从事有偿劳动,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得劳动就业,雇主与王某得关系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得民事法律关系。

        王某虽为退休职工,在享受劳动法所划定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得同时,仍旧享受其他法律划定得公民(天然人)待遇,如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因误工减少得收进。

         3."误工”1词中得"工”应当理解为"工作”和"劳动”。

        在汉语中 "工作”与"劳动”是近义词,"劳动”得外延大于"工作”得外延,在某些场合"工作”特指干部职工得就业。

        民法上得"误工”中得"工”,显然不是特指干部职工得工作,而是天然人广泛意义上得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

        因此,"因误工减少得收进”可视为因耽误劳动或工作而减少得收进。

        详细到本案中,原告王某受伤致残造成收进减少(退休用度以外得收进),属于因误工减少得收进范围。

         郑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