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锝区(指1般人民)无法传讯应如何处理得题目得函复宁波离婚律师离婚房产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字第10641号发布日期:1951-11-14执行日期:1951-11-1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1957年10月17日院编字第331号讲演悉。
关于婚姻案件被告为现住国外的华侨,法院于无法传讯时应如何处理的题目,前经中心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1937年3月6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兹随函抄附,希参酌转复重庆市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为现住台湾待解放区的一般人民离婚题目,我们以为也应由法院从实际情况作适当的处理。
如被告留在台湾,查无政治上的关系,仅因交通障碍不能即回,又不能由原告确证其有合法理由不堪再行同居者,可即说服原告撤归或迳以判决驳归其诉,在说服无效并不能迳予驳归时,亦合用公示程序宽按期限命原告将公示原文登报,使被告有应诉或提出书面答复的机会,俟逾期后再依调查研究的结果酌为缺席的判决。
抄附中心人民政府司法部1957年3月6日司三批字第73号批复一件(抄致:中心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司法部) 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转请解答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指一般人民)无法传讯究应如何处理题目的请 1951年10月17日 院编字第3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到重庆市人民法院本年10月8日法民字第3523号呈请解答:"(一)我院在受理婚姻案中发现有哀求离婚的,被告系华侨现住国外,(香港,南洋群岛等地),或在台湾待解放地区的一般的人民群众,无法传讯,以致不能径行处理。
(二)特提出下列各点,呈请指示: (1)民事被告现在国外,(有已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或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或待解放区的,如何处理。
(2)假使暂不受理,应通过什么方法,休止诉讼。
以上请示各点,涉及法令解释题目,拟请同一解指示,以便转知。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