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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试行办法[失效]宁波离婚律师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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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试行办法[失效]宁波离婚律师离婚诉讼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1/1/6 15:51:00
    关键词: 宁波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1-9-5执行日期:1981-9-5失效日期:1985-1-1  第一条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增强社会主义企业的法制观念,严格执行经济政策,法令和经济合同,促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均按本办法征收诉讼费。

          第三条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诉讼流动中应由当事人支付的用度。

          应由当事人支付的用度包括:鉴定费,勘验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

          第四条 收费尺度:  一,案件受理费,按争议标的计征:争议标的不足人民币三千元的收三十元;三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按百分之一计征;三万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一点五计征。

          涉外的经济案件争议标的不足一万元的收一百元;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二计征;十万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三计征。

          应由当事人支付的用度按实际支出额征收。

          二,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比照第一审收费尺度减半征收。

          三,争议标的总额暂时不明者,由人民法院暂定受理费额征收,结案核定后,多退少补。

          四,原告和上诉人应按上列尺度预交各项诉讼用度,待案件审理终结后,由败诉一方承担;部门胜诉,部门败诉的,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人败诉,应根据他们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责任大小,决定适当的比例,分别负担;调解成立的,由双方协商负担;因为不合法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用度,由行为人负担;案件撤诉,诉讼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征或免征诉讼费:  一,人民检察院和社会救济事业单位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征收起诉方的诉讼费。

          二,按照审讯监视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征收诉讼费。

          三,因人民法院工作职员的过错所支出的诉讼费,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决定免征诉讼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应出具正式收据,加盖收款专用公章,所收用度单独在 开户储存,不得与罚款,赃款混同。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的上缴,提留及使用办法,按下列划定办理:  一,各级人民法院均应上缴同级财政百分之二十。

          基层人民法院给中级人民法院提成百分之五。

          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给高级人民法院提成百分之五。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只给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成百分之五。

          二,各级人民法院自留的和向下级人民法院提成的案件受理费,应用于业务建设和办案补贴。

          三,各级人民法院诉讼用度的征收,受理费的开支及上缴情况,每年12月底书面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第八条 本划定自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在此以前受理的案件,一律不再补收诉讼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