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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再次陈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取消国家 贷款优先偿还划定意见得讲演宁波离婚律师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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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再次陈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取消国家 贷款优先偿还划定意见得讲演宁波离婚律师离婚案例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1/1/6 15:51:00
    关键词: 宁波离婚律师

         发布部分: 中国人民
    发布文号: 银发[1991]25号

    全国人 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第 212条债务了债顺序的划定中取消国家 贷款优先偿还的内容一事,我行曾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一日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不同意见,在今年一月十五日至二十三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修改《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我行再次提出了意见,不同意取消国家 贷款优先偿还的划定。

        鉴于《民事诉讼法》有关债务了债顺序条款的修改直接关系到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并涉及经济,金融全局,我们再次陈述不同意《民事诉讼法》中取消国家 贷款优先偿还的划定,其理由如下:
      一,建国以来,在我国法律划定的债务了债顺序中,国家 贷款始终是作为优先债权予以保护的。

        国家 是我国金融流动的主体,国家 的贷款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国家分配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

        据统计,在国家整个经济运行中,国家 贷款占全社会贷款总额的90%以上,工商企业出产经营所需的活动资金,主要靠国家 贷款支持。

        因此,国家 贷款是国家财产的重要体现,即使在改革开放中,国家 贷款的这一性质也没有改变。

        这就决定了必需把国家 贷款作为优先债权加以保护。

        另据统计,截止到一九九○年底,我国国家 各项贷款余额为一万五千亿元,假如把国家 贷款体现的国家债权等同于公民或一般企业的其他债权,在不足了债时按比例分配,势必使国家信贷资金流失,迫使 超经济发行货泉,由此导致通货膨胀,甚至影响整个政治大局的不乱。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跟着金融体系体例改革的不断深化,确立了以中心 为领导,国家专业 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系体例。

        这一体系体例决定了我国各专业 不同于国外贸易 ,也不同于海内的一般企业法人,专业 是国家的 ,是政策性 。

        它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工业政策和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贷款的发放严格按照国家工业政策和信贷计划入行,以促入国民经济持续,不乱,协调地发铺。

        因此,不能把国家 望成是一般企业,等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也不能把国家 贷款体现的国家债权等同于企业或公民的一般债权。

        现行《民事诉讼法(试行)》划定的国家 贷款优先于其他债务的了债顺序,体现了国家 及其贷款的性质,符合我国金融体系体例的实际。

        《民事诉讼法(试行)》划定国家 贷款优先偿还体现的是法律的国家干涉干与原则,这与《民法》,《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地位同等原则并不矛盾。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修改应从不乱经济,不乱金融的全局出发,体现国家 贷款优先于其他债务的了债原则。

        
      特此讲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