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唐末五代以来在我国的北部和西部地区
自唐末五代以来在我国的北部和西部地区,先后出现了契丹(辽)、金、西夏,以及蒙古(元朝)等少数民族的政权。
契丹在五代时期,利用中原地区内乱,不断向南扩展。于916 年正式建立契丹国,后又于 938 年(一说 947)改国号为辽,并仿效唐朝的制度,建立了政权机构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项制度。成为与当时的北宋政权对峙的一个皇朝。
1115 年,北方的女真族首领阿骨打建立了金国,并于1125年灭了辽国,随后又南下灭了北宋,并将其疆域扩展至淮河以北的广大地区,成为与南宋对峙的又一个少数民族政权。金国同样大量吸收了汉民族的文化,建立了各项制度。
此外,在北宋初期,西部的党项族在今宁夏回族自治区一带,建立了与辽、北宋鼎足而立的少数民族政权--西夏。
1206年,蒙古族首领铁木真统一了蒙古诸部,建立了蒙古国,先后灭了西辽、西夏、金等国,并于1279年灭了南宋,建立了蒙古族的政权--元朝。元朝在国家政权和各项制度建设,特别是法律制度方面,在吸收汉民族文化的同时,大量保留了固有的民族习惯,形成了在中国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特点。为了叙述方便,本章按节分别介绍各个少数民族政权法制的基本情况。
辽国(契丹)的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辽国是中国北方契丹族建立的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唐朝末年,由于中原地区军阀混战,给了契丹向南扩张的机会。契丹在连年的对外侵掠过程中,势力不断强大。916年,契丹族首领阿保机仿效汉人的制度,建立了国家政权,国号为契丹,不久又改国号为辽。
契丹(辽国)建立后,为了适应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需要,开始了制定法律的活动。921年,辽太祖阿保机认为国家事务,“钜细各殊”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就无法治理,臣民也搞不清哪些是被禁止的行为,因此命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①在大臣耶律突吕不的主持下制定了《决狱法》。这是契丹最早的一部基本法律,应该是契丹族习惯法的汇编,主要适用于契丹等少数民族,其具体内容已难以考证。
随着辽国统治政权的巩固,立法活动也得到了很大发展。特别是第六代君主圣宗耶律隆绪即位后,命人翻译了唐、宋的律令,并在此基础上,对辽国现行的成文法律和习惯法进行了改革,重点是解决对于契丹人和汉人适用法律轻重不均的问题,并明确规定:以后即使贵戚是被告无论事情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案问”,不得擅自直接向皇帝请求放免“其不案辄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②其后,辽兴宗耶律宗真于重熙五年(1036),命大臣萧德、耶律庶成等“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编成《重熙新定条制》(简称《重熙条制》)5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