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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法律没有恢复唐宋律中的“官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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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法律没有恢复唐宋律中的“官当”制度

    * 来源 : * 作者 : 长治离婚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2/23 17:54:39
    关键词: 长治离婚律师

    明代法律没有恢复唐宋律中的“官当”制度,但基本保留了其他的一些有关官员的法律特权。《大明律》中规定的官员职务上的“公罪”都要处以答杖刑,不过大多数罪名都允许折换为罚俸、降级、罢职之类的行政处罚。而官员犯“私罪”则要处刑。

    (1)平民阶层

    明代法律将平民分为军、民、匠、灶等几类户籍。

    军户是世代为朝廷承担兵役的人户。明代的军队以卫(约5600人为一卫,设指挥)所(分为定额为1120人的千户所、定额为112人的百户所两种)为单位分驻全国各地,各省设有都指挥使统帅驻军朝廷设五军都督府分掌统帅权。军户分得一小块屯田,平时耕种,农闲操练。

    民户的主体是农民。无论有没有田产,都视为法律上的平民。明太祖曾规定佃农见地主应该行晚辈见长辈之礼。农民要为朝廷承担各类差役外出探亲、经商等等都必须要向当地官府申请“路引”(通行证)。明代商人也属于民户,并没有特殊的身份

    匠户是手工业者。承担特别的匠役,无偿为朝廷提供各类工作。其中的“轮番匠”每年必须到京城服役。

    灶户是为朝廷生产食盐的专业户。明代实行食盐专卖,禁止私人生产食盐。盐产区的居民被点检为灶户,每年上缴定额的食盐,代替其他的差役。

    (2)贱民阶层

    奴婢仍然是社会底层的贱民。其法律地位与前代奴婢相似。但按照明律的规定,庶民之家不得存养奴婢。而且还曾有法律限定贵族拥有奴婢的数量。尤其是明律和前代法律不同,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奴婢“视同畜产”,也不再规定平民和奴婢之间的互相侵害行为要有加重或减轻刑罚的区别。表现了相当的社会进步倾向。

    明代法律规定的法律地位高于奴婢、但与其主人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贱民称为“雇工人”。雇工人是以“投靠文书”向主人出卖自身自由,算是主人“义男”的家仆。他们可以有自己的家庭,主人不能将他们出卖。他们和其他的平民有人身上、财产上的侵害都同样处理,并不像唐律中的部曲那样要加重或减轻一等处罚。但是雇工人和主人之间有“主仆名分”,加害主人的行为都要加重一等处罚,如果是人身侵害加重幅度更大(但轻于奴婢),殴打主人及其尊长亲属都要处杖一百徒三年(奴婢斩、绞),谩骂主人及其尊长亲属杖八十徒二年(奴婢绞),但谋杀主人则和奴婢同样处以凌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