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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取代原公司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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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取代原公司执行机关

    * 来源 : * 作者 : 长治离婚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3/2 9:59:37
    关键词: 长治离婚律师

    公司解散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取代原公司执行机关,行使清算中公司的代表及执行机关的职能,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解散事由出现前公司的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成立清算组的,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则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8.公司解散后原则上应当自行组织清算,公司未自行清算的,基于对有关权利人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公司清算案件,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类似于我们熟悉的破产案件,只不过由于启动的原因和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人民法院介入的程度不同而已。因强制清算受理的理论前提还是公司资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此,在这种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介入的程度相对于破产清算而言非常有限。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中的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不是法院指定完清算组成员就审结了,而是需要监督整个清算程序完毕、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公司法规定(二)》一是将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以及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两种情形均作为申请强制清算的事由(事实上系自行清算向强制清算的转化);二是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9.当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其民事责任落实到清算组成员身上。在对外关系上,清算组成员的责任是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