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监权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1.再审分:基于监权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2.以下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1)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分为两种情况:①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的财产,可以再审;
②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注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可以再审。
(2)按照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3)再审维持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再次启动再审(也没有次数和时间的限制);
(4)民事赔偿案件超出原诉讼请求的不能再审。
3.再审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第37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2)改判(《审监程序解释》第38条、第39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3)应当发回重审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裁定驳回起诉(《民诉意见》第210条第1款)
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