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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的《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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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的《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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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的国际公约、如年欧洲-些国家签订的《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如年我国与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国家问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如年月我国向日本国提出引渡劫机到日本的犯罪分子张振海,因两个国家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我国在提出引渡的同时,承诺在今后类似案件中,将向日方提供类似的协助,这就是次两个国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国内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在我国,司法机关对外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刑事司法协助,除了遵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刑事诉讼法》条的规定外,还需要遵守有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部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年月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刑事司法协助”、公安部年月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都是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指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和接受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司法机关。它包括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接受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在主张刑事司法协助狭义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般仅指法院;在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除了法院外,还有检察机关、警察机关。我国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因此,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中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互相代为定的刑事诉讼行为,不仅要遵守双方签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而且要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遵守下列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刑事司法协助,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的,是司法主权的--种体现。外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司法主权。如果请求事项同中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或者违反中国的法律规定,中国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拒绝,不能提供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