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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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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

    * 来源 : * 作者 : 长治离婚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4/24 15:51:49

    “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

    “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又称“解释先行于撤销”)包含三层含义:

    ① 虽有表面上的错误,但经由解释,双方未达成合意的,合同不成立,无重大误解问题(见例 6)。 

    ② 虽有表面上的错误,但经由解释,表示行为的规范意思与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一致,不成立重大误解(见例7)。 

    ③按照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进行解释,表示行为的规范意思与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一致,且错误系属重大,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重大误解(见例8)。

    例6 甲、乙均为香港皇家大律师(均早年留学欧美,常年出入欧美诸国)。一日,甲欲以980“美元”出售一块手表,遂给乙(乙不知甲内心真意)发了一个要约:“以980 dollar 将一块'猛龙’手表出卖给你,价格不容变动。”乙以为价格是980“加元”,回复甲:“同意以 980 dollar购买该手表。”①因“dollar”具有多义性,且通过解释仍不能消除该多义性,甲、乙未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②因买卖合同不成立,甲、乙均不成立重大误解。

    例7北京的甲欲以980元出售一块手表,遂给上海的乙写信载明:“以890元的向你出售一块'猛龙’手表(因笔误,甲误将'980’写成'890’)”。乙知道甲写错了(假设乙已从甲的老婆处知道甲想写的是'980元’),乙愿意以此价格购买,于是对甲回信:“同意以98元购买你说的手表(因笔误,乙误将'980’写成'98’)"。甲亦知道乙写错了(假设甲已从乙的老婆处知道乙想写的是'980元’)。①甲对乙的要约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且内心意思(价款980元)与外在表达(价款890元)不一致,但己知道该不一致,按照“温和表示主义”解释规则,应采“意思主义”,以甲的内心真意为准,甲的要约按“甲以980元将手表出卖给乙”这一内容对乙生效。②同理,乙对甲的承诺,内心意思(价款980元)与外在表达(价款98元)亦不一致,但甲知道该不一致,按照“温和表示主义”解释规则,应采“意思主义”,以乙的内心真意为准,乙的承诺按“乙以980元购买甲的手表”这一内容对甲生效。③经由解释,甲、乙间成立价款为980元的手表买卖合同,甲、乙均不成立重大误解。④外在之表达错误经由解释得以消除,不成立重大误解,此种操作被称之为“误载不害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