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5950833399
    启东律师

    (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_协议离婚

    当前位置 : 首页 > 强制执行

    (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_协议离婚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2/4/26
    3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产生的特定男女之间的1种法律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我国区分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分别确定其准据法。 1.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例如,婚后妻子是否需要随夫姓,双方是否应履行同居义务等。《法律适用法》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该法条很明显是1个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①适用夫妻双方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②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2.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基于财产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例如,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财产的处分和分配问题等。《法律适用法》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1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3条和24条的规定存在1个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那么应如何适用法律来解决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问题?记得《法律适用法》的兜底性原则吗?对了,此时就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兜底确定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举例说明:中国女子黄融与甲国男子彼得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2人定居在北京。①关于婚后黄融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以及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中国法。②关于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若双方没有选择法律,则应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