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5950833399
    启东律师

    涉外收养的程序要求和法律适用 _离婚诉讼

    当前位置 : 首页 > 商事纠纷

    涉外收养的程序要求和法律适用 _离婚诉讼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2/4/26
    涉外收养的程序要求和法律适用 1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手续 根据1999年民政部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应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并提供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由于收养与人身密切相关,因此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1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1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2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1、收养条件和手续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要成立1个新的涉外收养关系,根据28条,条件和手续必须重叠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这就能理解为什么《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不允许外国人直接来华办理收养手续,而要求其必须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因为该涉外收养的条件和手续是否符合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要由外国收养组织审查,而是否符合中国的收养条件和手续,要由中国收养组织审查。 举例说明: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该涉外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2.收养效力和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28条分别规定了收养效力和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要特别注意2者的差异。收 养的效力应当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因为成立收养关系主要基于收养人愿意实施其跨国收养行为,因此为了保护善意1方的利益。鼓励跨国收养行为的发生,在确定收养关系是否有效时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是合理的。而收养的解除,则要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或法院地法,因为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通常处于相对弱势1方,而1旦解除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收养人可能回到最初“孤儿”的状态,因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谨慎解除,更具合理性。 举例说明:2008年年底,定居于加拿大的法国籍夫妻萨德和埃兰到中国来收养了1名地震孤儿毛毛。2011年年初,毛毛的亲生父母李逸和詹敏通过各种渠道终于获知毛毛被收养的情况。因与萨德和埃兰协商未果,①2011年5月,李逸和詹敏向中国某法院起诉,主张萨德和埃兰与毛毛的收养关系无效。2012年2月,法院适用加拿大法判决认定该收养关系有效。②2012年5月,李逸和詹敏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南德和埃兰与毛毛的收养关系。法院在认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时适用了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