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义务
* 来源 : * 作者 : 长治离婚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5/7 11:14:24
.不真正义务
概念 不真正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不真正义务的,债权人不得诉请强制履行,债权人亦不得主张损害赔偿,但债务人须因此遭受自己之权利减损或者权利丧失不利后果的一种义务。
类型 ①合同债权人的减损义务(《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②买受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民法典》第620条与第621条;《买卖合同解释》第 12-14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有瑕疵的,买受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间内检验并提出异议的,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无瑕疵,买受人丧失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③收货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民法典》第831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民法典》第3)或者据保管物 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 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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