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取得的股权能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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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的股权能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
年7月,香港A公司在香港收购B公司,B公司在深圳独资的C公司同时也被A收购。在A公司接受C公司后,张某持份由B公司、C公司盖印、 由C公司董事会成员具名的股权转让证书,声称其拥有C公司的%的股权。经查,工商挂号中没有记录该%的股权转让。问,该%股权转让的效力若何?股权转让必需以挂号为生效要件吗?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以转让方具有股东资格为条件。倘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尚未通过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动有用取得股东权,就与人订立将本身按照前转让合同即将取得股权转让给人的合同不宜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而应认定为《合同法》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按照该条规定,尚未取得股东身份的受让方在订立合同后假如取得了股东身份,从而取得了对该股东权的处分权,则该再次转让合同有用。如许比力切合尽量玉成合同当事人、加快股权流转的司法效率方针。
倘若股权受让方管理了股东名册变动挂号,得到公司的认可,天然享有股东资格,可以依法将其受让股权转售他人;至于在变动股东名册后是否前去公司挂号构造管理股东变动挂号,原则上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只不外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不能反抗善意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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