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牌商标纠纷
* 来源 : * 作者 : 启东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3/9/27 16:27:22
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2019年11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014年5月1日起修订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根据上述法条,本题应当按照申请文件的收到日来确定申请日期。乙的文件先于甲的文件寄至商标局,所以,乙申请在先,应当公告乙的申请。
上一条: 洗钱罪是否需要没收固定资产呢
下一条: 启东律师——简析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