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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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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 来源 : * 作者 : 启东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3/10/13 16:58:51

    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四川-1-59) 

    A.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B.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据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惯例

    C.明清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使实际执法与法律制度日益脱节

    D.“申明亭”为明代法定的基层调解机构,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

    [答案]ABCD

    [解析]明清时期刑部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交大理寺复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大理寺掌复核驳正,以及死刑复核。而隋唐时期的大理寺掌审判,而刑部掌案件复核。可见,明清时期大理寺和刑部的职能与隋唐正好相反。因此,A项说法正确。廷杖是由皇帝下令,锦衣卫施刑,司礼监监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因此,B项说法正确。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因此,C项说法正确。申明亭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五年(1372)创建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每里推选一年高有德之人掌其事,日老人,老人除执掌教化外,老人还剖断里中人户争讼之事。可见,老人有调解中间人的作用,在创立之初,申明亭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