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
* 来源 : * 作者 : 启东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3/10/24 17:40:02
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
1954年宪法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二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
1982年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关于修改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修改制度:
(1)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2)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这是对五四宪法的发展。
(3)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注意1]在我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却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实践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 年宪法的五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的。
[注意2]在我国,宪法修正案是实践中形成的宪法修改方式,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目前也没有制定专门的宪法修改程序法。
[注意3]宪法的修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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