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上限何在?
* 来源 : * 作者 : 启东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4/1/8 11:31:57
保全财产,上限何在?
财产保全担保没有绝对意义的上限,但受限于本案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也就是说,法院只能对当事人申请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且该财产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同时保全的财产价值数额只能达到足以赔偿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程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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