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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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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强制执行

    * 来源 : * 作者 : 启东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4/2/19 15:35:32

    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但是负有给付义务的1方没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

    的,另1方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执行。附民事诉讼法条文:第236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1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

    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1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

    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

    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强制执行的条件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

    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

    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

    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

    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

    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

    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

    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

    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

    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

    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1顺

    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1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1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

    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

    偿还。

    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

    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1般是2.1%

    *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注意安全强制执行,1般都会引起1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

    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

    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1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

    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

    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

    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

    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

    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

    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

    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1方当事人交

    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

    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

    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

    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

    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

    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

    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

    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

    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

    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相关人1定要履行好义务和法院要求的1些任务和相应的赔

    偿,否则法院有理由并且合法的对相关人进行1系列的处罚措施。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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