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类型
(一)完全收养和简朴收养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尺度,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朴收养。
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
简朴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旧保持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古代的"兼祧”就是属于简朴收养。
当代国家中,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家同时设立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两种轨制,答应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以收养人的人数的尺度,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
如我国《收养法》划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
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单身收养)。
(三)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划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支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
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
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容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支属关系转移。
严格意义上讲,公法收养不是本章范围之内。
(四)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依照法律划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
符正当律划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糊口,四周群众也以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
中国有前提地承认事实收养。
(五)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以收养行为是否符正当律要件而产生法律效力为尺度,将收养分为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符正当律划定的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有效收养。
不符正当律划定的要件,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无效收养。
(六)生前收养和遗嘱收摄生前收养是指收养人生存在世期间收养子女建立法律拟制血亲的行为。
遗嘱收养是指收养人利用遗嘱方式确定其养子女的行为。
因为遗嘱收养侧重于继承和传宗接代,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养育和保护,各国收养法一般均采用生前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