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财产协议涉及公司股权的解决
文章导读:登记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中未涉及公司股权题目的解决。因为夫妻一方的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形式的复杂性,同时因为法律并未给予配偶相应的知情权,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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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中未涉及公司股权题目的解决。
因为夫妻一方的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形式的复杂性,同时因为法律并未给予配偶相应的知情权,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有
登记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中未涉及公司股权题目的解决。因为夫妻一方的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形式的复杂性,同时因为法律并未给予配偶相应的知情权,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有可能对于公司股权和经营收进没有入行商定。
这是否意味着双方对于该项财产达成了默认的条款呢?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对漏掉处理的再次提出诉讼呢? 《解释(二)》第9条划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题目反悔,哀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归当事人的诉讼哀求。
”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入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躲,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漏掉处理的,应详细情况详细分析。
假如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据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抛却分割要求。
假如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哀求,引起漏掉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哀求。
同时这也对于那些因对公司或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从而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享有权利确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补救方法。
同时应划定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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