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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东律师

    涉外结婚登记必需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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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结婚登记必需正当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7/9/4 13:56:00
    文章导读:英国人威利生于1977年,1995年来到中国,在上海某大学留学,就读期间,他与同校的中国籍女学生李某相爱。
    关键词: 涉外,正当,结婚登记

         英国人威利生于1977年,1995年来到中国,在上海某大学留学,就读期间,他与同校的中国籍女学生李某相爱。

         

      1997年7月,李某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就职。

         随后二人决定结婚,并到李某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入行结婚登记。

         办事处工作职员指出,两人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威利提供的证实材料后以为,威利现年20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春秋的划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划定》提供证实文件,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

         

      威利与李某的婚姻既涉及中国法律,又涉及英国法律,但要在中国入行结婚登记,则必需合用中国法律。

         

      婚姻需有效成立,则结婚的行为必需具备一定的前提。

         我国法律划定结婚必需具备的前提分别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双方自愿原则和第6条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划定上。

         固然在英国法上,威利现年20岁,已符正当定婚龄的要求,但威利和李某欲在我国婚姻登记机构取得登记,就应按《民法通则》第147条的划定合用婚姻缔结地即我国的法律。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必需具备的前提中的法定婚龄的划定是男不低于22周岁。

         所以,绝管威利符合他国籍国法的最低婚龄,仍不能在我国登记结婚。

         我国婚姻登记机构的理由是符正当律划定的。

         

      我国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划定》要求外国人在我国与中国公民登记结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护照或者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分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进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实;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实。

         证件不全,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