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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拒收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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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拒收的范围有哪些?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7/9/11 13:36:00
    关键词: 拒收,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终止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上的书面方式,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的终结。

       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合同到期时并不具有告知其是否续约的义务,所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拒收的事情也常有发生。

       下面小编将为您先容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合用范围和碰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拒收的处理方法。

       一,终止劳动通知书合用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落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划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劳动通知书不合用的范围(一)《工会法》划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称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峻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春秋的除外。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分《关于入一步推行同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轨制的通知》划定,介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题目的意见》划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划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四)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划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不外,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伤残就业津贴金。

       (五)《职业病防治法》划定,用人单位对未入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关于员工对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拒收的处理对于符合终止劳动通知书合用范围的员工,也会泛起拒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这是因为并没有划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而假如用人单位不予提前告知,极易泛起这些员工因为没有思惟预备和完成工作交接不缘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拒尽在合同到期日那天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至少提前十至十五天明确通知不再与这些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样既能够使劳动者有思惟预备,也留出了足够的交接工作的时间。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您先容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合用范围和碰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拒收的处理方法,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或者享有养老保险等情况的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假如您有其他关于劳动法或者劳资关系的任何疑问,您可以咨询张家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