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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东律师

    法院判决离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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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离婚的程序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7/9/20 16:00:00
    关键词: 判决,离婚,法院,程序

       

        一,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划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入行调解”。

       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

       "有关部分”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集团,基层调解组织等。

       由这些部分入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糊口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

       也因为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惟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

       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

       因此,经由调解可能会泛起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回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题目上也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治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一种是调解不成,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则坚持相反意见,或者虽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题目达不成协议,而需诉诸法院解决。

       
      二,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哀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轨制。

       诉讼离婚轨制,合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不合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固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题目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诉讼离婚轨制有下述特征: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前提,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需执行法律划定的前提,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流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哀求和理由入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归当事人的哀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二)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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