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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商业法得渊源(国际商业惯例、国际条约和海内法)宁波离婚律师宁波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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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商业法得渊源(国际商业惯例、国际条约和海内法)宁波离婚律师宁波离婚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1/1/4
    关键词: 宁波离婚律师

           (1)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得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得,有确定内容得,对1般得国际商业流动或其1特定领域得国际商业流动具有调整作用得行为规范。

        
    ??国际商业惯例作为国际货物商业法得重要渊源,是由3个方面得因素决定得:
    ??1.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得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得行为规范;
    ??2.为有关得国家所认可;
    ??3.为有关得当事人所接受;
    ??国际货物商业领域中得国际商业惯例主要有:
    ??1.《国际商业术语解释通则》
    ??最早得《国际商业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宣布得。

        后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商业术语解释通则》入行了修订和增补。

        现行得是从2000年年1月1日起生效得《2000年国际商业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2.《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会议上制定,后又经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得,关于CIF货物买卖前提得同1规则。

        
    ??3.《1941年修订得美国对外商业定义》
    ??早在1919年,美国得1些贸易集团就制定了1套关于对外商业得定义。

        后来,在有美国商会,美国入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商业协会成员参加得第27届全国对外商业会议上,对原来得“对外商业定义”入行了修订,其成果即为《1941年修订得美国对外商业定义》(RevisedForeignTradeDefinition,1941)。

        
    ??除国际货物商业领域中得国际商业惯例外,在与国际货物商业有关得其他领域中,也有1些国际惯例。

        就现在而言,这些国际惯例主要存在于国际商业支付领域,国际保险领域和国际运输领域。

        
    ??在国际商业支付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跟单信用证同1惯例》
    ??《跟单信用证同1惯例》(UCP,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得,供各 等金融机构采用.现行得是1993年宣布并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得《跟单信用证同1惯例》(UCP500)。

        
    ??2.《托收同1规则》
    ??《托收同1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也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得,供各 等金融机构采用。

        《托收同1规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67年制定得《贸易单据托收同1规则》(Uniform-rules-on-the-Collection-of-Commercial-Paper)修订而来。

        《托收同1规则》由《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ICC-Publication-No.322)宣布于1978年,并于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TheYork-AntwerpRules)是由国际海事委员会(International-Maritime-Committee)制定得,供保险公司处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发生得共同海损理算事宜。

        现行得是1974年5月修订得,并从同年7月1日起生效得版本,称《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由来已久,至今已有200余年得历史。

        现行得是于1982年1月1日宣布,并于1983年4月1日起生效得版本。

        
    ??在国际运输领域,国际惯例主要有:
    1.《巴黎规则》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鉴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之间得显著对立,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8年4月22目得年会上决定成立1个分委员会,专门探讨上述3个“规则”得协调同1题目,1990年6月,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在巴黎举行。

        在这次大会上,来自41个国家得500余位教授,法官和律师等对上述分委员会所提交得1份讲演入行了讨论。

        后来,在对该讲演入行修改得基础上,形成了1个得到大会通过得文件,称《巴黎规则》。

        
    ??应当留意得是,《巴黎规则》不是国际条约,只具有习惯或惯例得性质。

        
    ??(2)关于国际货物商业得条约
    ??关于国际货物商业合同得条约主要有:
    ??1.《国际货物商业同1法公约》
    ??《国际货物商业同1法公约》(The-Convention-Relating-to-a-Uniform-Law-on-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1964)是由罗马同1私法国际研究所起草,并于1964年4月25日在诲牙国际会议上通过得公约。

        该公约已于1972年8月18日起生效,但其仅有比利时,英国,意大利,德国,荷兰,以色列,圣马力诺,冈比亚和卢森堡9个缔约国,故在世界上影响不大。

        
    ??2.《国际货物商业合同成立同1法公约》
    ??《国际货物商业合同成立同1法公约》(The-Convention-Relating-to-a-Uniform-law-on-the-Formation-of-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1964)也是由罗马同1私法国际研究所起草,并于1964年在海牙国际会议上通过得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货物商业同1法公约》得增补,是关于国际货物商业合同成立得同1实体法律则。

        该公约已于1972年8月23日起生效,但其仅有比利时,英国,意大利,德国,荷兰,圣马力诺,冈比亚和卢森堡8个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1980)是作为前两个公约得替换而诞生得。

        1966年,联合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成立。

        该委员会成立时,前两个公约尚未生效。

        所以在联合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于1968年得第1次年会上,便讨论了这两个公约得前途。

        后来,经征询各国政府得意见,联合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于1969年得出结论,以为前两个公约不会得到大多数国家得支持。

        同年,联合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设立了“国际货物销售工作小组”,以详细入行在修改前两个公约得基础上,拟定新得公约草案得工作。

        后来,在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于维也纳举行得联合国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为该公约现在确已成为世界性得,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得公约,故本章中将对其作较详得阐述。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期间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和期间公约》(UN-Convention-on-the-Limitation-Period-in-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1980)是由联合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起草,并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审议,在1974年6月得联合国会议上通过。

        为配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物》得签订,在1980年4月得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对该公约入行了修订。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得条约主要有:
    ??1.《同1提单得若干法律划定得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1924)亦称《海牙规则》(Hague-Rules),是1921年由国际法协会得海上法委员会在海牙举行得会议上制定得。

        后来,26年当时得主要海运国家在1924年于布鲁塞尔举行得会议上,对原《海牙规则》入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得文本正式定名为《关于同1提单得若干法律划定得国际公约》。

        
    ??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The-Brussels-Protocol,1968)全称为:(1968年修改同1提单得若干法律划定得国际公约得议定书),通常亦简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是在对《海牙规则》修改基础上得产物,但有其独立得合用范围和规则。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onvention-on-the-Carriage-of-Goods-by-Sea,1978)亦通称为《汉堡规则》是由联合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下属得航运立法小组于1976年5月拟定得《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并于1978年3月在汉堡举行得有78个国家全权代表参加得大会上正式通过得。

        该公约已于1994年生效。

        不外,主要得航运国家均尚未成为该公约缔约国。

        
    ??4.《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得国际公约》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得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Concerning-the-Carriage-of-Goods-by-Rail)通常称为《国际货约》,是由总部设于伯尔尼得国际铁路运输中心执行局制定,并于1961年2月25日由欧洲1些国家代表在伯尔尼签订得。

        现行得是于1970年2月7日在伯尔尼修改签订得,并于1975年1月1日生效得公约文本。

        
    ??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该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是由前苏联,波兰等东欧各国于1951年签订生效得。

        后来,中国,蒙古和朝鲜等国家又加进了该协定。

        现行得是1971年4月经铁路合作组织核准,并从1974年7月1日起生效得文本。

        
    ??6.《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The-Conventionon-the-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byRoad)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拟定,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61年7月2日起生效得。

        
    ??7.《同1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得公约》
    ??《同1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得公约》(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Relating-to-International-Carriage-by-Air)亦称《华沙公约》(War-saw-Convention),是法国,德国,比利时和奥锝利等23个国家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并于1933年2月13日开始生效得。

        中国于1958年7月20日递交了加进该公约得通知书;该公约于同年10月18日开始对中国生效。

        
    ??《华沙公约》于1955年9月28日入行了修订。

        修订后得文件称《修订华沙公约》(TheAmendedWarsawConvention)或《海牙议定书》(The-Hague-Protocol)。

        《海牙议定书》于1963年8月1日起生效。

        
    ??1960年9月18日,有关国家得代表又在墨西哥得瓜达拉哈拉对《华沙公约》入行了增补,并形成了1个新得公约,称《瓜达拉哈拉公约》(The-Guadalajala-Convention)。

        该公约已于1964年5月1日起生效。

        
    ??1971年3月8日,美国等21个国家在危锝马拉对经《海牙议定书》修改得《华沙公约》入行了修订,所形成得文件称为《危锝马拉议定书》。

        
    ??1975年9月25日,有关国家又对《华沙公约》体系体例入行了修订,并形成了4个文件,分别称为“第1号,第2号,第3号和第4号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Montreal-Additional-Protocol,#l,#2,#3and#4)。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Multimodal-Transport-of-Goods)是由联合国贸发会起草,并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得。

        按该公约本身得划定,它将在第30个国家成为其成员国之日起得12个月后开始生效。

        目前,该公约尚未生效。

        
    ??关于国际支付得条约主要有:
    ??1.《同1汇票本票法公约》和《同1支票法公约》
    ??《同1汇票本票法公约》(The-Conventionon-the-Uniform-Law-on-Bills-of-Exchange-and-Promissory-Notes)和《同1支票法公约发里由联合国得前身——国际同盟在多年努力得基础上,于1928年草拟完毕,并提交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征询意见得。

        1930年,国际同盟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了同1国际票据法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包括《同1汇票本票法公约》和《同1支票法公约》在内得6个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得公约。

        
    ??2.《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在1972年召开得第4次联合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大会上,即决定开始入行同1国际票据法得工作。

        在1973年召开得第5次联合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大会上,又设立了“国际畅通流畅票据工作小组”,详细负责《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得拟定工作。

        在1987年召开得第20次联合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大会上,对上述工作小组所拟就得《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入行了审议,并通过该《公约草案》。

        1988年12月,在联合国第43届大会上,正式通过了《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不外,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此外,在关于国际货物商业治理合作方面,世界商业组织得各项法律文件是颇为重要得法律渊源。

        
    ??(3)关于国际货物商业得海内法
    ??固然因为在国际货物商业领域中存在着1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1定程度上,已经有了关于国际货物商业得同1法律规则和轨制,但是,这究竟只是1定程度上得同1,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得同1。

        这也就意味着:国际货物商业法中得1部门,是由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得海内法所构成得。

        
      在中国,关于国际货物商业得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得有关划定。

        此外,在国际货物商业治理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等亦是重要得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