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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东律师

    婚礼庆典活动的录像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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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礼庆典活动的录像带

    * 来源 : * 作者 : 启东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3/9/27 16:22:35

    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


    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是极具个性化、私人化、专属化特点的纪念物品,承载着精神价值。本题中“婚礼庆典活动仅有的一盘录像带”本身价值并不高,但对甲来说却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应当认定该录像带属于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乙店铺失火导致录像带灭失,构成侵权,甲可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