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2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2
(三)监察法规
(1)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2)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②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3)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4)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四)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乃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例、规定和办法为名,但以决定、命令为名者,也属于法的渊源。
[注意]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同时1987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已废止)第十五条也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2.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因此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一旦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
3.规定的内容: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4.行政法规的公布和刊登
(1)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2)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