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 来源 : * 作者 : 启东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3/10/18 17:30:2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提案
8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审议
主持人
委员长
审议形式
分组会议审议、联组会议审议、全体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
会统一审议法律案
[注意]三读程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除非该议案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两次审议即可;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是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一次审议即付表决。
审议结果
①因撤回而终止审议;
②暂不交付表决:三读之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交付表决,而交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③交付表决;
④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人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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